[征求意见]抗癌公社关于健康人士与既往病史人士的标准
经过与医学顾问和保险专家的探讨,我们将入社的健康标准做了细分,现公开征求意见至2016年8月31日24点。如社友有问题,请于8月31日24点前在评论中留言反馈,抗癌公社会在尊重大家的意见基础上,谨慎制定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发布正式版《抗癌公社健康人、轻友互助社的入社健康标准》。不在下列范围内的为健康人士,可以加入健康人群的抗癌公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既往病史人群,可以加入轻友互助社或癌友互助社。
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原位癌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肿瘤(已经确诊为良性息肉、囊肿、结节和赘生物且已治愈的除外);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高血压(血压达 140/90mmHg 及以上)、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心内膜炎、冠心病、心肌梗塞、室性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心肌病、心包疾病、心力衰竭、脑梗塞、脑出血、颅内损伤、川崎病、主动脉瘤、主动脉手术;
第 3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良性脑肿瘤,帕金森综合征、癫痫、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智能障碍、精神病、深度昏迷、瘫痪、植物人状态、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症;
第 4 类 : 呼吸与消化系统疾病
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尘肺、矽肺、呼吸衰竭、肺纤维化;食道、胃、十二脂肠溃疡或出血,溃疡性结肠炎、萎缩性胃炎、胰腺炎、肝硬化、慢性肝炎、肝功能衰竭、酒精性肝病、乙肝大三阳,自身免疫性肝炎;
第 5类: 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
糖尿病、痛风、垂体机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肾上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肾上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皮病;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第 6类: 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多囊肾、尿毒症,终末期肾病;
第 7 类:其它既往疾病
肌营养不良症、类风湿关节炎、白内障、视网膜脱落或出血、青光眼、严重残疾(包括双目失明、一肢及一肢以上断离、植物人状态、双耳失聪、五官、脊柱、胸廓、四肢畸形、残疾或功能障碍、Ⅲ度烧伤)、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
第 8 类:特定传染病
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艾滋病、梅毒、流行性出血病、狂犬病、炭疽、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血热等;
第9类:过往手术和住院纪录
正在住院或曾于过去2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10天以上或因意外住院治疗30天以上。存在曾经或者正在接受透析、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以及曾接受器官移植、骨髓移植 ;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体内较大手术未满一年和未完全康复者。
后续进展:2016年9月2日起,抗癌公社对新老社员入社健康标准实行“新老划断”
强直性脊柱炎现在医学院没有办法根治,只要自己平时注意保养,多活动就可以了,为什么也要划在大病里呢 新制度执行应给予过渡期,并进行新旧划断为好。 幸福女 发表于 2016-8-28 19:45
小孩有些慢性病是无法鉴定的。高血压。风湿病。没住过院没病例。这个怎么能说明呢。。真有大病需要捐助时就 ...
如果没有去医院查过,没有诊断纪录,这个事没有关系的,我们核查的时候,肯定会以有医院诊断纪录为参考,如果没有的话,那这个肯定以健康人看待了 第四条,第九条部分要改。简单把溃疡史纳入非健康体,不知道那个专家提的建议。溃疡分很多种的 个人认为以两年或五年的住院史和医保报销史为准,好调查,入社前可以自己对号入做,比如第九条还是最后一条了,还可以加上入社两年前至五年前入过院,近两年没有住过院的,可以以健康人员加入,但是等待期延长到两年,五年内没有住过院,没有报销过的,只要本人没有患有各种重大疾病,肢体缺失,各种先天性疾病,,都可以以健康人员加入,一个几年内没有住过院,看过病的人,如果患上重大疾病难道不应该获得帮助吗?再说一句,过度期很有必要 张正义 发表于 2016-8-28 21:34
公社规则一细化,带病加入的就害怕
这个有什么好怕的,该有的总会有,不该有的总不是自己的,但是针对规则的变更是来的太突兀,公社里面很多社员是没有做好准备的,前期一个笼统的概念必然会让很多人加入的,或许在他们眼里,那种本来就不属于什么大病。然而就行现在要变更的规则所说,这就是一种慢性病,对公社稳定运行会造成影响,其实针对这种情况,在商保公司调查的时候可以查的详细一点,给出参考意见,比如原有那些慢性病的社员,针对这些病作为免赔或者部分赔付的意见,然后公示。对于规则出台后的新会员依规则。
其实现在的关键问题其实应该就是转社需要重新计算时间。我想把这个问题能妥善处理,应该还是能得到很多社员支持的。 这个新的规则打算实行?原先按照旧有规则加入的人的权利有无影响?如果拿新的规则适用在旧有的入社人员身上,这不合理! 拿抗癌公社跟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标准放一起,这样公平吗 你们不要过多去埋怨,静观其变,现在制度已经规划出来了,如果你们以前有过上述规定内的病例的话,必须要转,不转的话,到时你真正得病的时候向平台求助的时候,可能会面临拒赔或赔额减半,他可能会说你带病入社,不符合健康人士之列,不管他怎么变,我已加了四个平台,有两个重疾,还有两个是重疾加意外,四个平台都代管了亲人,不过其他平台没划分那么清楚,可能每个平台的操作不一样,所以制度也不一样,公社怎么变都好,不要让老社员心寒就好,我们刚进来的都无所谓!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是健康人士,我说几句:抗癌公社的理念就是抱团互助,现在己经发展到了50多万人,现在改显然不合适的,如果要这么分门别类那就该入社的时候就要严格把关,如果这样不是又跟商业保险一样了吗? 本帖最后由 永6783 于 2016-8-29 09:49 编辑
如此相当于提高了健康人的加入条件了,这会导致原来一部分人符合健康人标准的,现在变成不符合了。
原抗癌公社加入条件为:加入本公社之时身体健康,未患有癌症,无重大疾病、慢性疾病史及相关症状就诊或治疗,一年内没有进行过手术。
包括但不局限于未曾患有或者未正患下列疾病:器官移植、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心脏病等心脏血管疾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等)、肝硬化等肝脏疾病、先天缺陷、视听、言语能力严重失常、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癫痫、精神状态异常或其它精神疾病、糖尿病、残疾、植物人状态;不存在曾经或者正在接受透析、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
我来给大家对比下发生了什么变化。
第1类 原来仅只不能得过或者现在患有恶性肿瘤,现在说明详细了,不过如果得过肿瘤确诊为良性的就没事,侵蚀性葡萄胎也是一种恶性肿瘤。
第2类 与心脏和脑血管相关的疾病,原来仅指心脏病等心脏血管疾病另外加一个脑卒中,现在相当于把以前脑血管疾病当中的脑卒中扩大到了所有的脑血管疾病,那么原来一些很轻微的很容易治疗好的脑血管疾病都变成了不能加入了。估计这里会导致不少人不能加入。
第3类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原来的表述为癫痫、精神状态异常或其它精神疾病、植物人状态,现在仅把有关的精神疾病裂出来了,便于大家了解。
第4类 呼吸与消化系统疾病 原来里头没有关于呼吸以及消化系统疾病的其他限制,仅限制了不能有肝脏疾病,那么很多人都会不符合此项。
第5类 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 原来没有对此的限制,里头介绍的糖尿病属于慢性疾病,原来就不能加入,现在增加了一大批疾病,有这些疾病史的都不能变成不符合条件了。
第6类 泌尿系统疾病 原来仅限制一种疾病尿毒症,现在把很多肾脏疾病都列入进去了,同时肾上腺不属于泌尿系统疾病也列入在内了。这会导致原来很多有过肾脏疾病史的都不符合,同时肾上腺得过良性肿瘤以及肾上腺有过其他疾病的都不准加入了。
第7类 其它既往疾病,肌营养不良症小弟不懂这个,
类风湿关节炎属于慢性疾病(原本就不符合加入),
白内障此疾病我不了解,
视网膜脱落或出血(原来没有这个疾病,现在如果有过的人都不符合了),
青光眼原来没有此疾病的限制,
严重残疾(包括双目失明、一肢及一肢以上断离、植物人状态、双耳失聪、五官、脊柱、胸廓、四肢畸形、残疾或功能障碍、Ⅲ度烧伤),此加入条件放宽了,原来只要是残疾就不行,现在从残疾变成严重残疾了。
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原来也不符合加入条件。
第 8 类:特定传染病
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艾滋病、梅毒、流行性出血病、狂犬病、炭疽、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血热等;
这里增加了一大堆疾病,现在得过的人都不行了,常见的狂犬病(只要给狗咬过去打狂犬病疾病也会被以及记录在内,因为狂犬病现在没药治,只能是24小时内赶紧打狂犬病疫苗,过了时间就没救了,估计不少有打过狂犬病疫苗),疟疾有一部分也会得,(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血热,这几种疾病会相对人少得过些)。
第9类:过往手术和住院纪录
正在住院或曾于过去2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10天以上或因意外住院治疗30天以上。存在曾经或者正在接受透析、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以及曾接受器官移植、骨髓移植 ;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体内较大手术未满一年和未完全康复者
原来手术仅限定为一年没有手术(手术会包含非疾病手术,比如剖腹产、意外导致外科手术等),现在手术限定为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体内较大手术,范围缩小了。
增加了对住院的限制,原来对住院是没有限制的,现在住院或曾于过去2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10天以上或因意外住院治疗30天以上都不符合了。
新规去除了慢性疾病的限制
我仔细对比了新规,我自己以及托管的几位亲人,突然发现就有2个变得不符合加入条件了。
希望公社不要随意修改有关规定,规定的指定要慎重,修改也是慎重再慎重再慎重。
这将会导致很多人原来符合条件的变成不符合条件了,如果此时发生重大疾病比如癌症,却得不到互助,估计这种情况大家都不愿意见到。毕竟每个人都有可能患重大疾病,大家来此也是希望自己患病时能有个保障,而有关规章变动,提高了加入条件导致部分人变得不符合,对大家都是一种损害。
工作人员辛苦了。。 现在需要转社的太多了吧。。。。 我建议公社应该把吸烟人群的肺癌,酗酒人群的肝癌也做为除外责任,否则不公平。 长年吸烟人群和经常酗酒的人群患病概率大大超过有痛风,高血压,脊柱炎的人群,没道理把他们也放在健康人群里面,否则就是搞双重标准。 无情亦有情 发表于 2016-8-28 11:37
我建议公社应该把吸烟人群的肺癌,酗酒人群的肝癌也做为除外责任,否则不公平。 ...
你的意思是,吸烟和喝酒的都不属于健康人呗! 波及范围也太大了
乙肝小三阳能按健康人士加入? 永6783 发表于 2016-8-28 11:16
如此相当于提高了健康人的加入条件了,这会导致原来一部分人符合健康人标准的,现在变成不符合了。 ...
你说的是对的,公社以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细化,以加入并过等待期的如何处理? 川崎病是与心脏相关 但是我女儿得过川崎病 看得早 心脏各方面一切正常 。住院5天治愈 。这样也算?感觉不是很公平 。川崎病只有严重川崎病才会并发心脏方面的问题。那么如果要转?还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怎么加入轻友互助社 对于吸烟和酒这个问题好像没办法界定的。正规保险的。在住院病例不写吸烟的审核都会通过的..... 长年吸烟的老烟枪胸片能看出来的,多年酗酒的一般也会有酒精性肝炎的症状,不难审核。 我加了已经两个多月了,那应该怎么办呢 老是改来改去,改动过后,之前的等待期,也从头计算。一刀切的方式,真的好么? A―what??? 发表于 2016-8-28 12:51
老是改来改去,改动过后,之前的等待期,也从头计算。一刀切的方式,真的好么? ...
是的 我认为即使出新规则 也是应该针对未入社的人。 不问问社员们就决定这样好吗????? 鲁ci77 发表于 2016-8-28 12:58
是的 我认为即使出新规则 也是应该针对未入社的人。
是的,这中间应该有个换算,要求都是公社提出来的,你之前提出来的条件,我是符合的。后来你改变条件了,我不符合了,公社就因此否认我的付出?如果只是单纯的献爱心,那就不用弄享受到什么权益这些了。公社管理层,应该更加关心一下社员的感受。公社自己也说了,社员在付出的时候,能够得到一部分保障。而这一部分保障,我现在认为是公社说了算。根本不跟社员的贡献挂钩,因为条件一变,从头再来。 分的好细,也是为大家负责,可以理解 转社可以,但是时间不要重新计算 这个范围也太大了吧,朝令夕改长些以往能维持下去吗,只要把重大疾病纳入行了,剩余那些社员应该能出得起这点钱吧!
我是健康人士,发表个人看法 轻友互助社是新推出的,何来朝令夕改之说呢? 木字每 发表于 2016-8-28 13:34
转社可以,但是时间不要重新计算
对啊,入社时间不重新计算应该让旧社员容易接受点吧,因为,规则没细化本来就是公社问题,另外,人家该做的贡献也贡献了啊, 张马丁 发表于 2016-8-28 13:41
轻友互助社是新推出的,何来朝令夕改之说呢?
有点乱啊社长 相当于现在升级安卓7.0了,漏洞越来越多,安卓5.1稳定可靠,来个小修复行了 浅表性胃炎算不算啊,看不明白那个胃的含义。 Thebutterflyf33 发表于 2016-8-28 14:02
浅表性胃炎算不算啊,看不明白那个胃的含义。
浅表性胃炎是可以的 有心帮助别人。又没花多少钱,何必计较那么多呀! 张马丁 发表于 2016-8-28 13:41
轻友互助社是新推出的,何来朝令夕改之说呢?
社长大人,请您说一下,轻友互助与健康人士与非健康人士的细则推出后,怎么转社?像我父亲有高血压,五十九岁入社,刚过等待期不久,如果转社,重新计算等待期也已不符合公社的轻友互助社了,因为年龄到了。还有轻友的推出,我注意到细则,重感冒,急性肺炎,一过性的疾病是不可以加入到轻友互助社的,是属健康人士,那么请问,可逆性(一过性)的脑供血不足是否可以加入?是加入轻友互助还是健康社?就一过性的脑供血不足我咨询过公立三甲医院主任医生,医生回复不是大病,此类病不应拒保。我本人非常愿意支持公社推出轻友互助社,但怎么处理轻友互助与健康人士的互助衔接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望公社妥善 陈秋英 发表于 2016-8-28 12:34
我加了已经两个多月了,那应该怎么办呢
您的情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