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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19:0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看情况而异,如果是疾病导致可以。其它原因自杀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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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01:04: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活着没勇气,死有何可惜?他自己的父母他都不考虑在失去他之后的感受和处境,最鄙视自杀的人,死都不怕,还怕活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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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08: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本不对,也不应该提倡,如果他自杀了,我们还要为他“买单”,算是一种“鼓励”吗?这个帮不帮我觉得是要条件的,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的人,我个人觉得没必要帮了,至于要不要人道主义的帮助,那就以自愿捐款为原则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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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21:3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不违背我们的初衷,我们就要尽力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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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7:18: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选则呢!没有前面那个小圆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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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7:48: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自愿参加吧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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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8:3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自杀的会员可以享受捐助!因为他本人的想不开自杀,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悲痛,公社也应该为其捐款使他的家人获得些许安慰。但畏罪自杀的人除外,犯罪的人其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损失带来了危害,所以不能享受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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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1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如果对方是因为得了癌症承受不了病魔折磨而自杀的话,可以给以捐赠,随便因为个人原因想不开就自杀而获取赔偿,我觉得这不在公社服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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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1:0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选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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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2:1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wx_LBw3EGx5 发表于 2015-6-21 19:32
保险行业毕竟是商业行为,本来就应承担运营风险。所以拒不拒绝自杀应该是期基于商业竞争来考虑的。而我们公 ...

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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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2:4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的建议给予一部分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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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3:1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情况,如果是因无法忍受疾病等情况而自杀(包括家人重病),可以捐助。如果类似炒股等自杀,不因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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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5:3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特人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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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23:4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情况来定,要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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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00:03: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自杀的都不应给其募捐,理由如下:人一生没有过不去的坎,船到桥头自然直,本身自杀就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能做到拋妻弃子至父母于不顾,这种人不应享受其权利(将其权利转移给其家人),其实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没有勇气面对生活!话说的有点偏激,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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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13:0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句古话,好死不如赖活着。有勇气自杀的人一定有自杀的理由。命都没了也不存在骗取受助。我认为,只要是社员就应该享有受助的权利。当然这是就事论事,并非鼓励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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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21:2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学保险公司,毕竟不到逼不得已谁会走上那条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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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0:3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示其入社日期,以及自杀原因,家庭情况,设定一个帮扶金额,然后分摊给每位社员,每位社员自愿给付,不做硬性要求。最后公示总共捐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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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2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 是有太多难处 我认为算意外  可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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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21:5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是第二条,但是有前提,公示其自杀原因和家庭环境材料等等,类似现在的各种材料公示制度,社员自愿捐助,不定金额限制,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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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4:2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也不可能为了十万块钱去自杀,真的自杀了也一定是有苦衷,所以,于情于理都应该捐款,也算给家人一个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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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2:3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不算,不是她是否为了金钱的赔偿,自杀属于个人行为,不算疾病之内,我们买保险条款内这条不赔付的!个人观点仅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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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7-10 18:36:37
自杀永远不应该在抗癌公社帮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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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22:42: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为期,自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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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05:5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抗癌公社因为社员自杀而履行自助义务,会不会有人为了得到这笔钱而自杀,就像深圳富士康员工接连跳楼事件……不过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公社可以实行社员自愿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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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06:2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因不堪忍受大病带来的痛苦折磨而导致自杀的,可以给足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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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08:1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可以理解为亡故吧,有生的希望的人,小日子过得挺滋润的人们,谁去自杀?精神病在我国职工医疗、城乡居民医疗上属于慢性病,是25种优先报销的慢性病之一。如果因为精神疾病自杀的,我们也应当捐助,因为他是病人。但前提是他加入公社时没患此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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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0: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应该属于自愿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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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1:3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可以作为人道主义,象征性给家人精神上,慰问金,我们的公社的宗旨就是一家人,不可能扔下每一个家里的人,我说的对否,仅代表我个人的想法,望大家莫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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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2:1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杀不能作为自助,不像保险,即使保险也是生效后2外自杀才有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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