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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针对身故的受助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23 12: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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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社员定制化的需求,我们将身故权利单独列出,使社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此项分摊和享受义务,单列之后,以下情况需要说明。

1、未成年人[出生28天-17岁(含)],由于不具备身故的权利,故将不再参与身故事件的分摊;

2、 取消身故权利又重新参与,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根据重新参与时的年龄确定,40岁以下180天,40及以上365天。

3、同时参与大病互助与身故互助的,权利将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一次大病权利或身故权利,具体参考此前标准(点此链接)此外身故互助加入健康标准和不予互助条款,与大病入社健康条件等同适用。

4、此项权利在社员入社时(满18周岁且加入了健康人抗癌公社)时默认勾选。

5,如出现需同时履行大病互助事件与身故互助事件义务:(1)账户余额只够履行其中一项义务时,优先扣除大病互助分摊的部分,身故互助权利失效;(2)若账户余额仅够履行身故义务或不足以履行任何一项义务时,大病互助与身故互助将同时失效,账户冻结,激活后,等待期均重新计算。

6、癌友、轻友、爸妈互助社,因暂无身故受助权利,也无需分摊。

特此说明。
注:关于等待期[公告]3月1日起新社员入社观察期恢复至1年  https://club.kags.com/thread-11366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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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5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了才出台公告似乎反常了,这制度有许多漏洞之处!理应先出台公告,终合社员意见才去实行才可行,风险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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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2:4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看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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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2:4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82 发表于 2016-12-23 12:40
有点看不太明白

有何问题,提出来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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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1、未成年人[出生28天-17岁(含)],由于不具备身故的权利,故将不再参与身故事件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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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05: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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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0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82 发表于 2016-12-23 12:40
有点看不太明白

我也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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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1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2、 取消身故权利又重新参与,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根据重新参与时的年龄确定,40岁以下180天,40及以上365天。,

这条跟第一条有关联吗?是未满十八岁的,要重新计算?还是成人不想要身故权利,取消了,又要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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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子0926 发表于 2016-12-23 13:13
第二条:2、 取消身故权利又重新参与,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根据重新参与时的年龄确定,40岁以下180天 ...

跟第一条无关连。未成年人不具备受助权利。成人取消了身故权利再参与,要重新计算身故权利的等待期(大病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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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你捐的钱,存在微信钱包里,如果大病要捐一元,有人身故要捐八角,你的帐户只有九角余额,那就要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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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2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你捐的钱,存在微信钱包里,如果大病要捐一元,有人身故要捐八角,你的帐户只有九角余额,那就要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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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2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抗癌公社小广播 发表于 2016-12-23 13:20
跟第一条无关连。未成年人不具备受助权利。成人取消了身故权利再参与,要重新计算身故权利的等待期(大病 ...

哦,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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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2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是政来改去,原来不是早加入的老人有身故支助吗?现在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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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3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子0926 发表于 2016-12-23 13:13
第二条:2、 取消身故权利又重新参与,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期根据重新参与时的年龄确定,40岁以下180天 ...

跟第一条没有关系,就是取消了,重新来过要计算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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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3:38: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15959984116 发表于 2016-12-23 13:23
老是政来改去,原来不是早加入的老人有身故支助吗?现在沒有了

超过60周岁一直都是都没有身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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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4:0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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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6:2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82 发表于 2016-12-23 12:40
有点看不太明白

俺也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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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6:50: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没必要加入身故保障,身故保障10万根本不够,只会徒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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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7:03: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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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7:4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马丁 发表于 2016-12-23 12:49
有何问题,提出来讨论下?

老社员是默认参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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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7:59: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明白,透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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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8: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默认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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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21:4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外身故不就是二十四小时后生效吗?难得还有等待期?

点评

你说的是意外保险才是24小时生效吧。在抗癌公社,所有的权利都是要经过半年或者一年的观察期以后才能享有。没有纯粹的意外互助,因为意外险很成熟,物美价廉,可以自行买保险避免意外风险。   发表于 2016-12-26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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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20:0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只未成年取消身故权利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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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20:1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身故这一项,我会存足余额的,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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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21:44: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复杂了,以后没法给别人解释了,原来挺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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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01:1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身故我们要具体细分出来,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具体来说:意外的应该是次日生效,没有观察期,自杀也应该单独限制:两年以内自杀不做互助,这些都是行业通则,还有一个意外允许不允许代管,应该要本人参与合适一些,不允许代管,预防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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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01:2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忠平45 发表于 2016-12-23 13:20
就是你捐的钱,存在微信钱包里,如果大病要捐一元,有人身故要捐八角,你的帐户只有九角余额,那就要退社, ...

只要履行了康爱公社的义务,按规则给付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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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02: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15959984116 发表于 2016-12-23 13:23
老是政来改去,原来不是早加入的老人有身故支助吗?现在沒有了

何来改来改去之说,改了什么?从必选改成可选,对你的权利可有影响?身故权利目前只存在于健康人公社,而且是只持续到60周岁。可参看https://www.kags.com/home/aboutk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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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20:3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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