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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募权或将逐步放开[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1 14: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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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共11章115条。
  对于慈善活动的界定,草案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明确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之外,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都属于慈善。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管理、行为规范等也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草案中受到业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是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目前除少数试点地区外,全国只有少数慈善组织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同时,草案对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募捐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了充分发挥公益信托的作用,草案还专设一章对“慈善信托”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草案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草案还特别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使用可能有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而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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