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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拒赔的保险或有可能,不拒赔的互助寸步难行[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7-5 1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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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爱公社所开创的网络互助模式之所以被认为是创新,一个原因是它让投保人互相面对,中间人(保险公司)的角色最大程度弱化了。
买保险,你不会觉得你获得的理赔是其它投保人的支出。因为保险公司作为中介跟双方交易。
但是在互助,你获得的理赔就是其他人的付出,体现很直接,平台仅是信息撮合而已。
保险公司如果愿意承担亏损(或出于其它目的),它是可以做不到不拒赔,它不需要跟谁解释,只要自己愿意、并有能力扛就行了,其它投保人没有痛感,而且有人可能还为薅了保险公司的羊毛而感到高兴。
但是互助不拒赔,是违反公约(公约约定了不予互助的情形),无法向其他人解释公示,其他人看不到合理的解释,不会愿意持续出钱。当有人从平台成功薅到羊毛,那羊毛一定是从其他互助社友身上硬生生拔下来的,痛感会很强。
所以,不少社友不理解互助平台为什么不能像爱心捐款一样去运作。这个需要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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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09: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加入康爱公司这么多年,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对于加入人员的既往病史这个问题,首先我支持对于加入条件不满足的人员进行拒赔(按照公约的确要这样),但同时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
以抗癌互助社为例,假如某人2019年9月1日确诊得了肝癌(2019年6月1日身体出现状况去就诊),此人2014年3月1日就已经加入公社,一直互助情况良好,申请互助时做调查发现,此人与2010年3月1日确诊且治愈了A疾病(A疾病与肝无关,不像乙肝与肝癌一样有相关性,A疾病不满足于抗癌互助社的加入条件),此人治愈后复查情况一直良好、一直未出现复发等状况。

按照公社的条约是拒赔,但是保险公司却不会拒赔,法院也支持赔,保险公司和法院的理由如下:时间已经满2年,拥有不可抗辩条款了,同时A疾病与肝癌无关,另外在医学上还有一个定义:五年生存期,如果某个疾病被治愈后,5年内一直没有出现状况,那么其跟没生过病的人概率几乎是一样的了,如果这个人过了10年的生存期那么更加比没生过病的人是一样了,即使这个人得的是良性肿瘤或癌症。
如果一个人因为10年前已经治愈、甚至20年30年前已经治愈的疾病被拒绝互助了话,感觉有点凄凉。

供社长参考下,每次改变条约请慎重,即使是我刚讲的问题:比如将5年前已经治愈(没有任何不良状况)与现有疾病无关,列为满足加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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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16:2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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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08:2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心捐款已经筹不到几个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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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09: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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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09: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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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08:5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做互助,不要保险化!可以在规则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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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12:2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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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8 11: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永6783 发表于 2019-9-17 09:48
其实加入康爱公司这么多年,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对于加入人员的既往病史这个问题,首先我支持对于加入条 ...

谢谢。您的思考很有价值。其实公社也已经做了变通,之前出过公告,对于长期社友(如5年以上),也会综合考虑做相应处理,并不会完全拒绝。公告见此:https://club.kags.cn/thread-1492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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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8 12:5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永6783 发表于 2019-9-17 09:48
其实加入康爱公司这么多年,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对于加入人员的既往病史这个问题,首先我支持对于加入条 ...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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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8 16:47: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互助本来就是双向性的,单方面的自愿付出就不叫互助而是帮助或捐助。这是个慨念问题,往往很多人没有把互助与捐助分别开来,导致了想法上的混淆,故而取其自身所愿。所以互助要公平是很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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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22:1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理解,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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