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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抗癌公社(含爸妈互助社)(以下只称抗癌公社)发布了《[征求意见]抗癌公社关于健康人士与既往病史人士的标准》(详情),在征求社友意见后,9月1日正式发布《抗癌公社关于健康人士入社标准》(下称新版入社标准),并与2016年9月2日正式实施。新版入社标准是为了保护抗癌公社社员权益,加强对抗癌公社社员互助的监督管理,维护抗癌公社社区秩序。抗癌公社尊重历史,实行“新社员采用新标准,老社员沿用老标准”的方法。
抗癌公社(爸妈互助社)健康人士入社标准(正式版)
不在下列范围内的为健康人士,可以加入健康人群的抗癌公社:
第 1 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原位癌;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注:已经确诊为良性息肉、囊肿、结节和赘生物且已治愈的除外);
第 2 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心内膜炎、冠心病、心肌梗塞、室性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心肌病、心包疾病、心力衰竭、脑梗塞、脑出血、颅内损伤、主动脉瘤、主动脉手术;
第 3 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良性脑肿瘤,帕金森综合征、癫痫、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智能障碍、精神病、深度昏迷、瘫痪、植物人状态、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症;
第 4 类 : 呼吸与消化系统疾病
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支气管扩张、尘肺、矽肺、呼吸衰竭、肺纤维化;食道、胃、十二脂肠溃疡或出血、溃疡性结肠炎、萎缩胃炎、胰腺炎、肝硬化、慢性肝炎(含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酒精性肝病和药物性肝病)、肝功能衰竭、酒精性肝病、乙肝大三阳及肝功能异常的乙肝小三阳;
第 5类: 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
糖尿病、痛风、垂体机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肾上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肾上腺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皮病;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第 6类: 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多囊肾、尿毒症,终末期肾病;
第 7 类:其它既往疾病
肌营养不良症、类风湿关节炎、白内障、视网膜脱落或出血、青光眼、严重残疾(包括双目失明、一肢及一肢以上断离、双耳失聪、五官、脊柱、胸廓、四肢畸形、残疾或功能障碍、Ⅲ度烧伤)、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
第 8 类:特定传染病
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梅毒、流行性出血病、狂犬病、炭疽、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血热;
第9类:过往手术和住院纪录
正在住院或曾于过去2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10天以上或因意外住院治疗30天以上。存在曾经或者正在接受透析、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以及曾接受器官移植、骨髓移植 ;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体内较大手术未满一年和未完全康复者。
备注:抗癌公社社友们非常关心的5个入社健康问题
抗癌公社社友们非常关心的5个入社健康问题(2)
关于抗癌公社入社健康标准实行“新老划断”方案
鉴于抗癌公社社员主要是按照老版入社健康标准注册的,而新版入社标准的大部分标准与之前的入社健康标准保持不变,同时也存在部分标准有所提高,部分标准有所降低,特制定《关于抗癌公社入社健康标准实行“新老划断”的方案》(下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方案》所称“新老划断”,是指以新版入社健康标准为界限,在新版入社标准正式实行前注册的社员为老社员,而在新版入社标准正式实施后注册的社员为新社员。
第2条,抗癌公社尊重历史,由于老社员加入抗癌公社后,遵守公社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社义务分摊发挥了积极作用,原则上抗癌公社实行“新社员采用新标准,老社员沿用老标准”的方法。
第二章 方案
第3条,尊重老社员个人选择,老社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继续留在抗癌公社,部分确实存在有带病入社情况的老社员可自由选择转入轻友或癌友互助社,抗癌公社承诺,老社员自由转到轻友或癌友互助社,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社龄可保留到轻友互助社。
第4条,实行“新社员采用新标准,老社员沿用老标准”的方法。老社员在未来申请抗癌公社资助时,审核其是否带病入社的标准,沿用抗癌公社之前的老版入社健康标准;而只有在新社员互助审核鉴定否带病入社时,才以新的健康告知为标准。此外灵活运用对老社员有利原则:即老社员互助审核时若发生部分老版入社健康标准要求高于新版标准的,则按照对老社员有利原则,这部分适用新版入社健康标准。
第5条,老社员如果因错过履行义务而导致账户被冻结,重新激活后观察期重置,抗癌公社的社龄重置为0,重新激活时参照以新版入社健康标准加入抗癌公社。
第6条,抗癌公社社员大病互助,依靠的是社员之间彼此的信任,无论新老社员,抗癌公社均对欺诈行为零容忍,若被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存在隐瞒病史、带病入社的情况,则将既不能获得抗癌公社的资助,也将取消其再加入轻友和癌友互助社的权利。
第三章 风险告知
第7条,实行新老划断,是为了保护老社员的应有权利,不受新版规则的限制。但这并不是为老社员单独开辟一条免责的“绿色通道”,若老社员虽不受新版入社健康标准约束,但需遵守老版入社健康标准;
第8条,抗癌公社老版的入社健康标准,并非一个非常宽松的标准,希望老社员朋友仔细阅读:
“加入本公社之时身体健康,未患有癌症,无重大疾病、慢性疾病史及相关症状就诊或治疗,一年内没有进行过手术。包括但不局限于未曾患有或者未正患下列疾病:器官移植、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心脏病等心脏血管疾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等)、肝硬化等肝脏疾病、先天缺陷、视听、言语能力严重失常、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癫痫、精神状态异常或其它精神疾病、糖尿病、残疾、植物人状态;不存在曾经或者正在接受透析、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
上述老版入社标准中存在“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相关症状”“包括但不局限于”等较模糊定义。为了在未来互助审核时在审核宽严尺度上可参考,参考行业标准以明确:
(1)重大疾病:指被初次发生符合“抗癌公社115种重大疾病”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抗癌公社30种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慢性疾病:是使人身体结构及功能改变,无法底治愈,需要长期治疗、护理及特殊康复训练的疾病。一般主要指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关于慢性病的名称及定义见备注1.
(3)相关症状:重大疾病相关症状参照115种重大疾病的相关症状,关于慢性病的相关症状定义,见备注1
(4)包括但不局限于:除了健康标准中列举的疾病外,如有遇到符合属于重大疾病、慢性病但没有具体列举的其他疾病。
第9条,如果未来若出现某互助案例,参照老版入社健康标准时难以定论,抗癌公社将在参考第三方审核机构的报告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确保获得全员公示和监督的情况下,坚持偏向对老社员有利原则。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10条,根据老版入社健康标准,存在较为清晰的条款如尿毒症、器官移植等,对于明显不符合公社健康条件的,将无法获得抗癌公社互助社,建议先行转社到轻友互助社或癌友互助社;
第11条,对于老版入社健康标准中不是特别模糊的条件,如有关于“心脏病等心脏血管疾病”、“肝硬化等肝脏疾病”的内容,未明确提及的其它心脏血管疾、肝脏疾病病种——由于“心脏血管疾病”、“肝脏疾病”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理论上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心脏血管疾、肝脏疾病——对于这种情况,老版入社健康标准明显是要高于新版入社健康标准的,参考对老社员有利的原则:此情况下可参考新版入社规则。如肝脏疾病,在新版入社健康标准中,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小三阳,在新版入社健康标准中是可以的;老版入社健康标准中只要一年内做过手术均不能加入抗癌公社,而在新版入社健康标准中是“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体内较大手术”,标准调低了;还有高血压,新版入社健康标准将放宽到高血压(血压达 160/100mmHg 及以上),比之前入社健康标准中的(血压达 140/90mmHg 及以上)有所放宽。
第12条,对于老版入社健康规则特别模糊的部分,比如由于“包括但不局限于”原则,老版入社健康标准中未提及的其它大病或病种,此情况下,参照老版入社健康标准难以定论,抗癌公社将在参考第三方审核机构的报告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坚持偏向对老社员有利原则(前提是需要通过全员公示监督);
第13条,若出现超出上述情况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在全过程公示的情况下,不排除引入仲裁机制、协商制度解决。
第五章 实施
第14条,《方案》将配合新版入社健康标准以及老版抗癌公社入社健康标准一起实施,在新版入社健康标准9月2日正式实施后,《方案》即日生效。
备注1: 关于慢性病的名称及相关症状定义
一、高血压病:指以血压升高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慢性心血管疾病,
本公社采用二级高血压标准:血压达 【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为入社标准,以此判定是否属于高血压))。
二、糖尿病:
指一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1999年WHO与国际糖尿病联盟公布标准:空腹血浆血糖(FPG)≥7.0mmol/L(126mg/dl);餐后2小时血浆血糖(2hPG)≥11.1mmol/L(200mg/dl)。具备以上两项及以上,且需专科医生确诊为糖尿病。
三、冠心病: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冠状动脉血管发生动脉粥样硬化病变而引起血管腔狭窄或阻塞,造成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导致的心脏病,常常被称为“冠心病”。但是冠心病的范围可能更广泛,还包括炎症、栓塞等导致管腔狭窄或闭塞。世界卫生组织将冠心病分为5大类:无症状心肌缺血(隐匿性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和猝死5种临床类型。
最终关于慢性病判定,在未来互助审核时是否有慢性病及相关症状以医院病历为准。
备注:由于抗癌公社于2016年12月改名为“康爱公社”,2017年7月1日拆分为:康爱大病互助社、抗癌互助社、身故互助社(2019年12月1日起疾病身故互助社、意外身故互助社),以上互助社适用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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