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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社友:
“当出现低度恶性肿瘤伴转移时,若社员为治疗本疾病实际已经进行了化疗、放疗(含碘131治疗)时,以恶性癌症的标准进行筹款。如果没有进行上述治疗,则按照低恶度癌症标准筹。”
康爱公社遵循投票结果,今针对第三项投票内容,公布该问题的正式处理方式:
当申请受助社员出现低恶度癌症伴转移,且满足以下情形时,按照恶度癌症标准筹款:
(1)康爱公社的互助筹款参考“首次确诊”,即需要首次确诊时就存在“低恶度癌症伴转移”的情况,如果是首次确诊未存在“伴转移”的情况,但因未及时控制而后续出现“伴转移”的情况,则不满足恶性癌症筹款的标准。
(2)当首次确诊出现“低度恶性肿瘤伴转移”情况时,若社员为治疗本疾病实际已经进行了化疗、放疗(含碘131治疗)时,以恶性癌症的标准进行筹款;如果没有进行上述治疗,则按照低恶度癌症标准筹。
本决定适用于2017年7月1日起筹款中或申请筹款的互助社员,如满足上述两个情形,则按照恶度癌症筹款标准,给于2017年7-9月投票期间满足上述标准的互助社员(部分社员在投票期间仍以低恶度癌症筹款)相应的补偿筹款(对于2017年7月前的历史已资助的案例,不受此投票影响)
补充内容为:增加一条细节补充:仅有的颈部淋巴结转移但无远处淋巴或器官转移的甲状腺癌,仍然按照低恶度癌症标准筹款。适用于2018年2月1日起申请筹款的互助社员,(对于2018年2月1日前的历史已资助和审核受理中的案例,不受此《补充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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