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与身故权利不同可能造成投机行为的说明
目前的规则中,40-49岁大病资助4万,意外和大病导致的身故为10万;50-59岁大病资助1万,意外和大病导致的身故为10万。权利的不一致会产生投机行为:有人可能在大病的时候不寻求资助而等到身故,而取得更高的资助。这种行为不符合抗癌公社设立规则的初衷,会带社会带来负能量,反而不利于社员利益的保护:比如45岁的王某,认为自己罹患的大病才4万,原本治好或者控制病情恶化的,却放弃治疗,不申请公社大病资助,而期待着等自己身故了留10万,身故抚恤金给自己的子女;而58岁的刘某,他可能儿女已经长大,癌症对应公社最高4万元权利,而低恶度癌和29种大病是1万,他的儿女就有可能为了10万元身故金,不给老人提供好的治疗,而让刘某过早离世。
所以在此明确:如果社员身故前,曾被明确诊断患有抗癌公社规定的30种大病,其受助权利必须以癌症、低恶度癌症或者其他29种大病的标准求助;如果社员身故前,未曾被明确诊断患有抗癌公社规定的30种大病,则认定为不是公社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的其它大病引发的身故,可以按照身故标准资助。
关于抗癌公社30种大病,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详情点此)
支持公社 抵制这种现象 身故前不申请,死后不资助 佳人有约 发表于 2016-11-16 15:28
身故前不申请,死后不资助
同意 同意 支持公社的决定 有漏洞难免就有人钻漏洞 支持。 支持 我记得是只有意外身故才有资助的呀!难道我记错了? 公社把50~60岁的社员权利提高到10万,不就没有这个漏洞了吗?又或者只保意外身故,也许更加合理哈! 我们要在不断完善中前行! 取消身故保障不就好了,人都挂了要钱何用? 支持总社的规定。 支持 权利调整一下就好了 支持 支持 支持 随遇而安97 发表于 2016-11-17 11:17
公社把50~60岁的社员权利提高到10万,不就没有这个漏洞了吗?又或者只保意外身故,也许更加合理哈! ...
支持!调整受助权利应该是最好的办法。 调整权利,提高到10万
我觉得,按楼主的方案,也会有欺诈发生,个人一点想法:咱们现在是三个年龄分别保障的办法,建议把后两个年龄段中的低性癌和大病保障金额,统一调整为10万,然后把后两个年龄的身故保障金额分别调整为4万元和1万元,毕竟,治病是第一位,万一不幸身故后入土为安,在贫困的家庭,一万元也能有保障了。【制度,越简单,越易操作,越能长久】 我觉得这样的儿女很少吧?不能说没有,肯定有,现在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是病人会为了儿女假象自杀骗取这个费用。 这就应该改,改身故小于大病就从制度上解决投机。公社的救助本义也是有钱治病 山东庞太伟 发表于 2016-11-17 19:24
我觉得,按楼主的方案,也会有欺诈发生,个人一点想法:咱们现在是三个年龄分别保障的办法,建议把后两个年 ...
支持! 山东庞太伟 发表于 2016-11-17 19:24
我觉得,按楼主的方案,也会有欺诈发生,个人一点想法:咱们现在是三个年龄分别保障的办法,建议把后两个年 ...
支持 同意 山东庞太伟 发表于 2016-11-17 19:24
我觉得,按楼主的方案,也会有欺诈发生,个人一点想法:咱们现在是三个年龄分别保障的办法,建议把后两个年 ...
赞成23楼的说法!这样比较人性化,毕竟治病才是重中之重! 支持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