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会帮助不是社员的人吗
:victory::victory:
公社应该要先考虑以人为本,不能本未倒置,要把救人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将身故金作为重点,为什么不能将这些互助额调一下呢?可以大病十万,低度四万,身故一万,这样安排不就合理了吗?又可以体现以求人为本,又可以杜绝异型人性。
如果按照实际治疗支出按比例支助,既可以杜绝投机取巧,又可以帮助患者或者家属减轻济负担。
我们这个也有意外险吗问问大家
没有必要疑心太重,是什么就是什么,既然制度定好了,符合哪条就按哪条来,毕竟谁都不愿意死!
越来越细化准则的解读,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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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权力是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吗?
50---59大病受助权力一万也太少了
建议公社把缴纳一定年限后的权益适当提高,年轻的时候交了,五年或者十年的,到年纪大了,权益却减少了
权力调整为10万就行了
yangxie 发表于 2016-11-17 19:14
调整权利,提高到10万
支持
希望公社的制度能更人性化和更加完善,期待大家都少些遗憾
如果子女为了钱不给老人治病,让老人去世,想得到公社的捐款,这种行为不应该给他们捐钱,社员的钱也不是随随便便给他们的。
佳人有约 发表于 2016-11-16 15:28
身故前不申请,死后不资助
牛逼的概括...点赞
支持37楼楼主
这就更合理了。
huangburen 发表于 2016-11-17 08:35
我记得是只有意外身故才有资助的呀!难道我记错了?
只要65岁前身故,不管意外或者疾病,都可申请身故基金!有点寿险的意思
佳人有约 发表于 2016-11-16 15:28
身故前不申请,死后不资助
其实真的很难说的,很多人一查出来 没多久就去世了,家人刚查出来第一个想到的是去医院而不是先寻求救助。
其实身故高于疾病保障很正常的,你把这两个保障分开理解就是了。
比如我就有定期寿险,且寿险保额远高于重大疾病 不过商业寿险与公社有个不同 即使你重大疾病得到保险费了死后也能得到寿险的保险费两者不冲突。
导致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公社疾病与身故只进行一次受助,而不是分开享受。
支持23楼,好用,科学,方便。持久。
40-49岁大病资助10万,意外和大病导致的身故为6万;50-59岁大病资助5万,意外和大病导致的身故为3万。
荒谬,无稽之谈!
如果病情发展太快,还没有来得及申请就身故或者在审核期间身故按照哪个标准执行?
huangburen 发表于 2016-11-17 08:35
我记得是只有意外身故才有资助的呀!难道我记错了?
我也记得是这样的呢!
宏景5 发表于 2017-6-11 12:44
我也记得是这样的呢!
你们都记错了,呵呵。
山东庞太伟 发表于 2016-11-17 19:24
我觉得,按楼主的方案,也会有欺诈发生,个人一点想法:咱们现在是三个年龄分别保障的办法,建议把后两个年 ...
对对!应该是这个样子。公社目前的规定有点本末倒置
应该明确具体化。
因为制度不完善,才有人钻空子。期待公社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让那些动机不纯的人无空子可钻!
我也赞成23楼的说法!这样比较人性化,毕竟治病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