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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公社是不是非法集资?
抗癌公社不存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抗癌公社不向成员预先收取会费,只有当有成员患癌的时候才有捐助行为;
《广州日报》采访著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认为,“抗癌公社”是一种基于互助性质的团体,他们的行为没有融资利益的存在,而是帮助特定需要帮助的个人。“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特征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抗癌公社’本身没有一分钱的运营资本,其行为也不是为了盈利目的,因此我认为不涉及非法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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