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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参加了北大老师的关于公益组织涉及人格权问题的培训,非常有收获,比如再中国,为什么不支持安乐死和代孕行为呢?
最新的《民法典》就有明确的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比如安乐死,我们一般可能认为这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选择,属于一个个体的自由的权利象征,但《民法典》则规定,生命权作为一个人重要的人格权,是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而安乐死则是一个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是不被《民法典》支持和允许的。
再比如代孕,一定程度上有市场的需求,但为什么一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也是基于《民法典》人格权的限制——子宫是一个自然人身体权的重要体现,而身体权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是代孕,则意味着一个人的子宫转让出去,帮别人孕育子女,是违背《民法典》人格权的精神的。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例外,那就是器官的捐献——一个自然人可以依法决定自己是否无偿捐献自己的器官。
问题来了,捐献器官可以支持科学研究甚至挽救更多的生命,为什么要规定必须是“无偿”呢?如果是“有偿”岂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器官"?
其实这涉及到违背公序良俗了,如果是有偿,则会变味,变成一个市场的器官交易和买卖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别人看成是一个游走的"器官",那世界就乱套了。
由此可见,器官作为人的身体权的一部分,被法律赋予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是多么重要!这是在保护每一个人的身体权不被侵犯。
延伸到保险或者互助同样适用,我们的姓名权、健康权等也是重要的人格权,都深刻体现在每一次互助活动中,所以我们需要谨慎操作,任何操作都需要谨慎使用自己正确的信息,确认好自己的健康状况等,而保险公司和互助平台,也需要在透明化公示和保护隐私方面不断寻找平衡,找到最合适的方式,保护人格权同时建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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