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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1:2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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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老公郭映春八级伤残肋骨骨折竟然不给予资助,康爱公社审核人员说是新摩托车哪怕在交警部门允许期限范围内上路没有行驶证都属于康爱公司条款里的无证驾驶,康爱公社条款比交警部门还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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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4:4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人员这样生搬硬套一刀切的对待我们太没有人性化了,有点心寒!何况我们还是属于合法的,四月十八号买的新车买了保险有合格证手续齐全,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期限(一个月)上路,当时又是五一长假特殊情况国家法定时间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办理行驶证,这能怪我们吗?说实话,我现在都没有什么激情和动力去邀请亲朋好友加入康爱公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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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2:4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刚看了一下,觉得公社应该充分考虑一下实际情况,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来做决定!公社本来就是一个互助平台,社员有困难,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应该更加人性化,一点小建议,还望公社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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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3:2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飞哥!我今天发帖的内容全部都是今天2019年5月27号康爱公社审核人员跟我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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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4:0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证明申请者已买了保险的新车不是偷来的,应该行驶证有无关系不大,驾驶证关系倒大点,公社应酌情考虑下,毕竟人已伤残是事实。不应一刀切的不予互助。如今有争议的案例越来越多,公社是不是应当考虑推出陪审团或类似的制度让社员来申诉维权呢?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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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4:1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糊涂大仙的建议,我也是这样认为康爱公社应该去我们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取证看我们这种新车情况是否符合无证驾驶(无行驶证)?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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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5: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其次,您说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可以驾驶没有行驶证的机动车上路?但是你们当地交警部门的官网明确发出公告:江西吉安市交警支队官网公告机动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点,公社的互助公约中也有明确指出,机动车需要行驶证与驾驶证,你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无证驾驶范围,确实不符合公社资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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