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31日起,我们要改用新版大病定义了吗?
在年内相继在保险业内和社会开展征求意见后,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另外,新重疾定义的过渡期时间表也已被确定。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明确,新重疾定义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定义平稳细化:“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老定义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新版大病标准的优势
首先,新规范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疾病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备注,康爱公社大病互助包含115种,其中前25种为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此前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5种大病之外的为康爱公社根据运营需要,参考和借鉴保险行业相关标准添加设置的】
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规范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新规范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此外,还有不少大病定义的要求都更宽松了:
标准的宽松意味着大病申请互助的门槛降低了,以前不符合条件、达不到大病标准的申请人,对应新的大病定义,也许就符合大病定义了。如果申请的门槛放低,那么我们分摊的压力可能会略有上升。
康爱公社需要使用新版大病标准吗?
如果是保险公司,2021年1月31日以后,就不能再根据老的大病定义开发保险产品了,那如果是互助呢?
我们有以下3种思路:
(1)维持现在的不变;
(2)统一切换成新版的大病定义,并对所有社员适用;
(3)分两套标准,2021年1月31日以前加入的社员适用老标准,2021年1月31日以后加入的社员,适用新的大病标准。
具体是哪一种办法好,康爱公社也会综合评估,或者借鉴行业其他平台的处理方式,大家也可以自愿发表意见,提供自己的意见。
建议分成2套标准,但是跟你讲的有点区别。
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则,
即2021年1月31日以后加入的社员,直接适用新的大病标准。
但是2021年1月31日前加入的社员,同时适用新旧两套标准,按哪套标准对社员最有利就按哪天标准执行。
下面介绍下保险的过渡原则:
1、2021年1月31日以后销售的保险条款会变成新的大病标准,故2021年1月31日以后购买的保险全部按新的大病标准执行。
2、2021年1月31日之前购买的老的保险,因为购买保险条款时是按照老的大病标准作为条款的,作为保险条款的合约原则,即依旧按照老的大病标准进行执行,比如甲状腺癌依旧按重大疾病来理赔。
但是保险里头有一条规定,如果旧标准不能理赔但是新标准能理赔,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2019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所以重疾保险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买的老保险会按两套标准进行理赔,哪套对投保人有利就按哪套。所以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纷纷下架了重疾保险。
希望社长能考虑我的提议,参照保险的运行规则。 评价的人真少,看来大家很少来论坛了。 永6783 发表于 2020-11-20 14:18
评价的人真少,看来大家很少来论坛了。
是的,论坛很少来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