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振兰 发表于 2020-8-31 12:11:50

网络互助是西方进口的舶来品?请不要忽视康爱公社首创!

今天看到一个关于网络互助的行业报告,统计了近期关于各家网络互助平台的各项综合指标,并进行对比。应该说,随着网络互助平台的巨头进场,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以后这种行业报告会越来越多,并成为一个热点。

本来只是一个报告而已,没必要吹毛求疵。但为了正本溯源,我们有必要对以下描述进行纠正:



网络互助平台是中国首创,并不是舶来品!

一开始我也和大多数人一样,认为康爱公社做的是一种类似于相互保险的业务,但随着认识的加深,以及从业多年的思考,我认为,中国现在的网络互助模式与西方通行的相互保险模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业。既然模式的本质都是不同,就更谈不上舶来品了。

以下我们重点来说说,网络互助和相互保险,到底有哪些不一样:


1. 契约关系不同

相互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本质上还是一种买卖合同的关系;投保人向相互保险机构购买一份保险产品,就获得了一份保障,相互保险机构也需要承担保障率约的责任。与此同时,相互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也可以计入机构的运营收入,这个收入可以用于保障赔付,也可以用于投资等;

而中国的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和会员之间不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关系;互助平台是服务所有互助会员的平台,互助平台通过一系列的公约定制、信息通知、互助案件收集与统计等服务,使得互助事件可以正常运营——从本质上看,网络互助模式是属于全体互助会员之间的互助契约,而网络互助平台则属于全体互助会员的“代理信托”机构。

所以网络互助会员充值的互助金并不能算为互助平台的收入,会员充值的互助金只能限定性地拨付给患病会员。互助平台的收入只能凭借其“代理信托”的身份,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服务费等。




2. 互助的机制不同

相互保险机构和网络互助的“相互”机制,完全不一样,为什么这么说呢?

相互保险机构——主要是通过所有权的共享。购买了相互保险机构的产品,就可以成为其股东,可以获得股东的收益。但形式上,相互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又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可以概括为,相互保险机构是通过商业的运营实现了“人人持股”的利益共享型的机构,享有投票、分红等权益。

而网络互助不一样,在中国,大部分平台属于民间创业的模式。虽然平台的所有权属于互联网科技公司,但最终模式受益的,也是每一个参与互助的个人。由于平台扮演的角色不同,网络互助平台共享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模式和业务本身——即平台提供一个运营场所,在该场所内,所有的互助会员之间实现共享共担、互帮互助。


3. 网络互助诞生在中国,不要漠视康爱公社的首创

网络互助模式是中国的原创,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最早的平台是康爱公社,2011年就上线了。直至2018年支付宝上线相互宝,模式也和康爱公社基本一致,而与相互保险机构模式相差甚远。甚至一开始想借鉴相互保险形式来做,也被监管层叫停了。

康爱公社创始人张马丁2011年开创网络互助模式时,相互保险形式并未引进中国——2015年中国才开始批复3家相互保险合作社。而在张马丁的自传中就可以看出,其最初想到该模式,并不是参考相互保险制度,而是由于其自身的体验——因为母亲患癌,在没有足够医疗费的情况下——一个偶然的机会,通过教会信徒之间的互助中激发灵感,想创建一个专注于大病互助的组织,当组织中有成员生病了,可以想该组织申请,组织里每一个人都是彼此的守护者。

最在的互助模式,就是一个互助社区的形式,而不是一个成熟的保险机构。而康爱公社开创的 0元加入、后付费模式、探视制度等一系列模式也被后来者引用,并不是来自于相互保险机构。

所以,网络互助不是西方进口的舶来品,属于中国首创,这个模式的开创者为此奋斗了10年才有了今天的成果,是需要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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