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社在各地注册组织的说明
原则上,我们不支持分社及热心人士为抗癌公社在各地注册各类组织(社团、公益、公司),这会造成对公社理解的混乱。实际中,我们并不能阻止人们以个人名义去注册组织。
所以,如果大家一定要去注册,我们实际上也是没有办法的(除非你未来的某些行为产生了商标侵权,或未得到公社授权而冒用公社名义进行活动)。
你所注册的实体,其实与目前公社是两个组织。所以要提醒你:
——如果你以抗癌公社或康爱公社去活动,如果你做的好客观是帮助公社扩大了影响力,客观上好处其实是公社的(比方人们网上搜索公社,可能的找到的是kags.com)。
——如果你做的不好,损害了公社形象,公社就必须与你切割关系。
——从公社的角度,一定是不断提醒社员kags.com和公众号是公社认可载体的。其它载体公社不可控所以也不能承担其中的风险。
——如果产生法律问题,组织的法人是要负责的。
所以,这都是很现实的可预料到的问题。对于不会给公社带来风险的公社当然也不愿意去追究,但是上面提到的风险,肯定是始终存在的。这个算是风险提示,希望想自己注册组织的考虑清楚。
怕乱了! 支持康爱! 所以。凡是当地注册的。出了案孑。当地自行负责,与总社无关。尊重,也是相互的。 支持康爱 支持公社 明确不允许使用抗癌公社或康爱公社这几个字注册其他组织, 支持公社。 支持公社。 支持公社做法,一切以总社为中心,杜绝不良行为和追究行为人 太好了,终于有了明确说法,支持公社 支持公社决策 在当地注册组织,绝不是另搞一套,只是有利于康爱公社事业在当地的发展,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马丁先生的“百年公社”而努力 :hug: 山东庞太伟 发表于 2016-12-27 12:15
明确不允许使用抗癌公社或康爱公社这几个字注册其他组织,
在当地注册组织,绝不是另搞一套,只是有利于康爱公社事业在当地的发展,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马丁先生的“百年公社”而努力 【如果产生法律问题,组织的法人是要负责的】,这句话有力度,http://club.kags.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http://club.kags.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http://club.kags.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
依法依规即可! 支持,此话确定了利敝关系,也明确了具体规定 许建萍36 发表于 2016-12-27 12:50
在当地注册组织,绝不是另搞一套,只是有利于康爱公社事业在当地的发展,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马丁先生的“ ...
谢谢打赏:handshake 最主要的是如果地方团体做了不恰当的事,受损的抗癌公社的名誉,就像某个中国人在国外不文明,其实仅仅是他的个人素质问题,然后带上的标签是中国人不文明!!! 14楼的话有道理,点赞 有道理 许建萍36 发表于 2016-12-27 12:51
在当地注册组织,绝不是另搞一套,只是有利于康爱公社事业在当地的发展,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马丁先生的 ...
明白,最担心的是进入不可控的状态 公社的发展,是需要不断更新的,地方注册就有地方的好处,在地方上没有实体的存在总能让个别人浮想联翩,公社指出的责任与利弊,这也是公社的长远发展的重中之重,责任划分风险变小,安全和责任两不误,支持公社,支持张社长 对的,!支持社长 个人认为即使有万种理由在当地注册分社,也必须在总社的各项制度之内运作。
支持康爱公社 地方注册,注册人就有更大的担当和责任,也就会更加严谨,从事管理者也怕出现错误,我同意14的说法,只是公社也要给出一个制度,要有可控,也就是可放可收 支持康爱 支持公社 需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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